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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濫觞:iStockphoto)

作者為國政基金會交通組副研究員

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FCC)於客歲12月中決意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成為2017歲末年關前的一枚強力震動彈。這則看起來跟我們沒有直接聯系關系的美國新聞,其實是你我都必需存眷的切身議題,近日也在台灣暗暗地產生漣漪。

什麼是網路中立性?按照客歲10月份NCC月刊的一篇報告將其界說以下(註1):「主管機關與網路辦事供給商(ISP)需對網路上之所有資料平等以待,不得基於使用者、內容、網站、應用程式、毗連裝備或通信方式之差異而有歧視性待遇或收費」。簡單的說,固網利用者不會因利用流量巨細或瀏覽對象而遭到差異待遇,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僅存在於你的網速,而非內容。

註1:「美國網路中立性政策之成長與借鑑:兼評我國數位通信流傳法草案」,NCC月刊,第11卷第6期,2017年10月份出書。

這並非一個新議題,卻因為最近幾年來的消費者在數位匯流影響之下,大幅改變媒體使用習慣,從傳統媒體轉向對網路的依靠比起以往更深,使得網路中立性的議題遭到正視,而曆久以來都有正反定見在相互拉鋸。

支持者認為,網路辦事雷同於水電、瓦斯、道路等根本公共舉措措施,應受適當規範,確保人人有平等存取利用網路內容的權利,同時也認為網路中立能促進談吐自由與同等參與。否決者則主張使用者付費、價格區分是公道貿易競爭等來由,認為當局不該進行沒必要要的參與,抹殺產業發展與投資。(註2)

註2:「美國FCC欲廢除網路中立性律例,亞馬遜、Mozilla、GitHub群起抗議」,紀品志,《數位時期》,2017.06.07。資料來曆

儘管網路中立性在台灣較少被說起,卻沒有被疏忽。在搜尋引擎打入樞紐字,便能看到為數很多的會商,而這個概念也在近期正式列入台灣的通信傳佈法規當中。

●網路中立性在台灣:《數位通信傳佈法》草案現蹤跡

NCC在本次序遞次九屆第四會期中,有兩項法案列入優先審議法案,分別是《數位通訊流傳法》及《電信管理法》,兩案的立法精力都趨勢鬆綁,並已於客歲11月中在行政院院會正式經由過程。

網路中立性的概念,可從《數位通訊傳佈法》的幾項條則中看到蹤跡。例如:業者原則上不得以手藝或非手藝之障礙干擾利用者之選擇(第七條)、業者選擇傳輸技術或規格之自由非依功令不得予以限制(第八條),且業者應以恰當體式格局對使用者揭露其網路流量辦理辦法(第九條)。

這三項條文看似保障消費者權益,也對網路中立性採取開放持平的態度,但卻藏有支持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的可能性。也就是說,假如NCC宣布廢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業者則可「依法限制使用者的傳輸手藝或規格,並得干擾使用者之選擇,只要以適當體式格局對使用者揭露其網路流量治理措施就好了。」如許看起來,就茲事體大了吧!

●失去網路中立性」今後:誰得利,誰損失?

假如從法規推演的角度來猜測有點難以理解,那麼舉個實際發生的狀況來假設看看。網路上流傳著葡萄牙在廢止網路中立性原則之後, ISP 業者 Meo 所提供的價目表,使用 Facebook、Instagram、Twitter要付 4.99 歐元(台幣 177 元)才能吃到飽,而Netflix、YouTube、Spotify等線上影音串流內容服務,每一個也都要再付 4.99 歐元。

單從上述內容看來,使用者的媒體使用從免費變成收費,感受肯定非常負面。這些被普遍使用的主流網站突然變成電信業者的荷包來曆,消費者不只被趕鴨子上架,並且社群網站還透過演算法將大量影音告白或不合適消費者需求的影音內容,推播到利用者行動裝置傍邊來獲取廣告收益,卻佔用了利用者網路流量,消費者就這樣在平台跟內容業者兩方都吃了悶虧。

換個角度來講,假如消費者囿於額外費用而削減利用社群網站或線上影音辦事,豈非不會對社群網站的影音告白產業,或正在萌芽的OTT內容或新創影音內容產業造成影響嗎?

另外一方面,電信業者主張取銷網路中立性是由於過於龐大的數據需求使其不勝負荷,但卻未表白有若幹利用者的數據利用量是遠低於根基收費,業者在基本訂價的溢收費用又佔了多少?只說賺不敷,沒說多賺的。不如藉此就把使用量低於根基訂價以下的用戶費用也一併算清晰,讓電信服務的收費體例更加透明化。

●「網路中立性」的存廢,考量的不應該只是營收

所以,若是台灣也比照美國廢除了網路中立性原則,可能會損失什麼?例如說,偏鄉兒童的教育設計,因為網路教育資本平常需要大量的影音傳輸,但是偏鄉的孩子或機構也許無力承當那麼高的網路流量費用。又或許,某些新創事業的APP計畫需要串流手藝建立內容平台辦事,卻因創業階段而無力承擔網路流量費用,沒法設立建設事業。再也許,很多習慣性利用跨國影音辦事的收視族群,卻因網路流量的限制而阻擋了收視內容,落空選擇收視辦事的自由。諸如此類的例子,不乏其人。

NCC曾透露表現(註3),「寬頻社會之建構係由電信業者積極扶植主幹網路,…NCC督導或調和各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以晉升公共與立異辦事之便當性,強化數位創新根蒂根基情況。」此話意指,網路扶植是當今社會的主要基礎建設之一,電信業者應協助普及高速寬頻網路。如果,NCC真的要仿效FCC拔除網路中立性原則,那麼不就是自己打臉本身嗎?

註3:國度通信傳佈委員會延續督導電信業者佈建高速寬頻網路基礎情況,寬頻網路則可供應各利用場域之主政機關或民間組織及營業場合自行計劃租用以供應Wi-Fi網路辦事,各公私場域主政者可積極應用寬頻網路基礎扶植」,NCC新聞稿,2017年10月6日。

消費者使用媒體的習慣改變已經是很明顯的市場趨勢,傳統媒體平台的式微與新興線上影音媒體的崛起早就證明了這一點。但是,當消費者開始大量使用線上媒體影音,社群網站成為入口網站的同時,消費者主張合理且平等使用網路環境並不過份。若對「網路人權」加以延伸討論,或許也能跟支持廢除網路中立性的觀點有所對話。

總的來說,豈論是支撐或反對網路中立性原則,立論者都應當有更嚴謹周全的論點,不能只是從營收角度來看。使用者付費是很輕易接受也能理解的論點,但僅以此支持撤廢網路中立性原則,卻顯得稀奇薄弱,分外是將其置於網路人權及公共與立異根蒂根基情況的立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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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3%80%90yahoo%E8%AB%96%E5%A3%87%EF%BC%8F%E8%A4%9A%E7%91%9E%E5%A9%B7%E3%80特惠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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